《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低收入人口家庭物业服务费由政府补贴
2025年09月01日
字数:1107
阳光讯(记者 张滢)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等工作,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起草修订了《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据了解,该《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该《管理办法》规定,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型住房建设的,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非新建方式筹集的,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61/T5050-2022),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规定执行。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不得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条件,须满足在本市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60%,且5年内无房产交易行为;财产条件,规定不得拥有营运车辆和非住宅房产,非营运车辆总价及企业出资额均不得超过10万元。非城六区户籍家庭须稳定就业,满足1年至3年的社保、税务、公积金缴纳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是略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低收入人口家庭按照2.89元/月·平方米执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分别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75%、60%执行。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可再享受租金减半的优惠。确保低收入人口家庭应保尽保,轮候期间在市场租房的可选择领取租赁补贴。
承租家庭不得擅自装修、改变结构、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需按时缴纳租金和承担日常费用。承租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须在30日内主动申请资格复审,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复审;对符合条件的调整租金后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并在30日内腾退住房,最长给予不超过90天的搬迁期。搬迁期满后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无其他自有住房的,应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有其他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腾退。
对低收入人口家庭,物业服务费由政府补贴,按季度向物业服务企业拨付。房屋所有权人和运营单位落实维修养护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主体责任。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构建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评价体系,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受理、已轮候或已入住的家庭,按原政策或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续租的,按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复审,收入、住房、财产情况的认定标准按《管理办法》执行。
该《管理办法》规定,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型住房建设的,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非新建方式筹集的,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61/T5050-2022),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规定执行。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不得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条件,须满足在本市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60%,且5年内无房产交易行为;财产条件,规定不得拥有营运车辆和非住宅房产,非营运车辆总价及企业出资额均不得超过10万元。非城六区户籍家庭须稳定就业,满足1年至3年的社保、税务、公积金缴纳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是略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低收入人口家庭按照2.89元/月·平方米执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分别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75%、60%执行。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可再享受租金减半的优惠。确保低收入人口家庭应保尽保,轮候期间在市场租房的可选择领取租赁补贴。
承租家庭不得擅自装修、改变结构、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需按时缴纳租金和承担日常费用。承租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须在30日内主动申请资格复审,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复审;对符合条件的调整租金后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并在30日内腾退住房,最长给予不超过90天的搬迁期。搬迁期满后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无其他自有住房的,应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有其他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腾退。
对低收入人口家庭,物业服务费由政府补贴,按季度向物业服务企业拨付。房屋所有权人和运营单位落实维修养护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主体责任。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构建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评价体系,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受理、已轮候或已入住的家庭,按原政策或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续租的,按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复审,收入、住房、财产情况的认定标准按《管理办法》执行。